私营企业开业条件

 开业登记所需具备的条件包括:
  人员条件,资金条件,场地条件
  人员条件
  下列人员可以申请开办私营企业:
  
  一、农村村民;
  
  二、城镇待业人员,包括城镇待业青年和其他无业人员;
  
  三、个体工商户经营者,指个体工商户业主,含个人合伙的合伙人;
  
  四、辞职、退职人员,指机关、团体、企业、事业单位辞职、退职人员;
  
  五、国家法律、法规和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
  主要包括:
  1、离、退休人员
  2、停薪留职人员
  3、符合国家规定的党政机关、团体离退休人员
  4、企事业单位优化组合后的富余人员
  5、其它符合条件的人员
  
  注:有限责任公司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
  
  
  资金条件
  
  私营企业申请的注册资本数额须符合国家规定,与企业实有财产相一致,并与其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。
  
 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:
  
  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(人民币,下同)
  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,
  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三十万元,
  科技开发、咨询服务性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十万元。
  
  保持一定数额的自有流动资金:
  
  生产性公司不得少于十万元,
  以批发业务为主的商业性公司不得少于二十万元,
  以零售业务为主的商业性公司不得少于十万元,
  咨询服务性公司不得少于五万元。
  私营独资企业、合伙企业的注册资本一般不得少于三万元。
  场地条件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设施,并与企业经营范围和规模相适应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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